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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轉換為通常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之處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者,經法官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訴訟庭時,書記官應於裁定確定後檢齊卷證送管轄法院。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一部撤回或反訴,致其訴屬於地方行政訴訟庭用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者,應經法官簽准改分字別及號數,並報結原案號,由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審理。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若因訴之變更、追加、一部撤回或反訴,致改行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應補行徵收不足額之裁判費或退還溢收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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