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轉換為通常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之處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者,經法官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訴訟庭時,書記官應於裁定確定後檢齊卷證送管轄法院。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一部撤回或反訴,致其訴屬於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者,應經法官簽准改分字別及號數,並報結原案號,由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審理。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若因訴之變更、追加、一部撤回或反訴,致改行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應補行徵收不足額之裁判費或退還溢收之裁判費。
根據上述的法規條文,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60條是提及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轉換為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處理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的內容,如果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一部撤回或反訴,導致該案的全部或一部分屬於高等行政法院的管轄範圍,法官經裁定將該案移送給高等行政法院時,書記官應在裁定確定後檢齊卷證並送交管轄的法院。 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9月9日) - 行政訴訟法修正案(最新修訂日期: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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