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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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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轉換為通常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之處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者,經法官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訴訟庭時,書記官應於裁定確定後檢齊卷證送管轄法院。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一部撤回或反訴,致其訴屬於地方行政訴訟庭用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者,應經法官簽准改分字別及號數,並報結原案號,由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審理。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若因訴之變更、追加、一部撤回或反訴,致改行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應補行徵收不足額之裁判費或退還溢收之裁判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條文,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60條是提及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轉換為通常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處理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的內容,如果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一部撤回或反訴,導致該案的全部或一部分屬於高等行政法院的管轄範圍,法官經裁定將該案移送給高等行政法院時,書記官應在裁定確定後檢齊卷證並送交管轄的法院。 參考資料: -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9月9日) - 行政訴訟法修正案(最新修訂日期:2022年1月17日)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通常訴訟程序名詞
  • 交通裁決事件名詞
  • 訴之變更名詞
  • 反訴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裁定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名詞
  • 徵收名詞
  • 裁判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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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60 條規定:「六十、(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轉換為通常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之處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