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九、(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通知)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製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切實表明:「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以利事件之迅速進行。
根據法源資訊,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59條的內容是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的通知事項。根據該條規定,製作的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明確表示該案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必攜帶所使用的證物和證人到場,以便迅速進行事件。但是,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該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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