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九、(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通知)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製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切實表明:「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以利事件之迅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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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通知)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製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切實表明:「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以利事件之迅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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