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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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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通知)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製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切實表明:「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以利事件之迅速進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源資訊,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59條的內容是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的通知事項。根據該條規定,製作的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明確表示該案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必攜帶所使用的證物和證人到場,以便迅速進行事件。但是,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確定該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本件名詞
  • 攜帶名詞
  • 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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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59 條規定:「五十九、(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通知)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製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切實表明:「本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