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八、(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起訴及聲明) 對於當事人以言詞所為之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書記官應作成筆錄,並將筆錄送達於他造。
根據上述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58條規定,當事人以言詞所進行的起訴及其他期日外的聲明或陳述,書記官應該進行筆錄,並將筆錄交給對方當事人。這表示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以口頭形式進行的起訴及其他重要陳述,都應由書記官進行記錄並提供給對方當事人。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高等行政法院。http://cons.judicial.gov.tw/jcc/vgms/sct/2/doc/sd384300791515155652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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