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七、(公示送達之公告)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法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行政法院並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准為公示送達之裁定書及公示送達證書,應附入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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