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七、(公示送達之公告)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法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行政法院並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准為公示送達之裁定書及公示送達證書,應附入卷宗。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57條,公示送達是指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保管應受送達之文書,並在行政法院的公告處黏貼公告,通知應受送達人隨時前往領取。如果要送達的是通知書,則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上。另外,行政法院應該將相關文件的複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行政法院的網站上,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命令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上。准予公示送達的裁定書和公示送達證書,應該附在案卷中。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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