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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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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對大陸地區之送達) 應於大陸地區送達訴訟文書,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條規定,由各行政法院逕行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條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條,當需要在大陸地區送達訴訟文書時,可以透過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進行辦理。這項規定是為了落實兩岸人民的法律權益,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舉例來說,在一起跨海峽訴訟案件中,如果台灣的行政法院需要將訴訟文書送達給大陸地區的相關當事人,根據這項規定,行政法院可以直接委託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辦理送達事宜。海峽交流基金會將負責確認大陸地區的送達地址,並將訴訟文書郵遞至該地址,以確保當事人能正確收到相關的法律文件。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訴訟過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避免因兩岸間的距離和法律體制差異而導致訴訟程序的問題。透過委託海峽交流基金會的方式,可以有效縮短訴訟文書的送達時間,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因此,根據法規的規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時,在涉及大陸地區的送達事宜時,應遵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進行送達相關訴訟文書的工作。

  • 送達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行政法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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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56 條規定:「五十六、(對大陸地區之送達) 應於大陸地區送達訴訟文書,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條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