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六、(對大陸地區之送達) 應於大陸地區送達訴訟文書,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條規定,由各行政法院逕行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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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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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對大陸地區之送達) 應於大陸地區送達訴訟文書,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條規定,由各行政法院逕行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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