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五、(對香港、澳門之送達) 應於香港、澳門送達訴訟文書,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六條及第五十六條,由各行政法院逕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轉請該會香港事務局或澳門事務處辦理。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55 條的規定,當需要對香港或澳門進行送達訴訟文件時,應該透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轉請香港事務局或澳門事務處處理。這項規定是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六條和第五十六條所制定的。具體結合參考資料中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到法院在處理與香港澳門相關的案件時,對於文件送達的程序是非常謹慎的,需要經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轉請相應的機構進行處理。這是為了確保送達的效力和相關程序的合法性。其中的範例是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中提到,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需要經過最高行政法院的許可。這個範例提到了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需要經過相應的許可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