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五、(對香港、澳門之送達) 應於香港、澳門送達訴訟文書,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六條及第五十六條,由各行政法院逕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轉請該會香港事務局或澳門事務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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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對香港、澳門之送達) 應於香港、澳門送達訴訟文書,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六條及第五十六條,由各行政法院逕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轉請該會香港事務局或澳門事務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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