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四、(囑託外國管轄機關及我駐外機構之送達) 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逕函外交部條約法律司辦理,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以雙掛號方式交付郵務機構發送,以為送達。如應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並應檢附應送達之文書及送達證書之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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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囑託外國管轄機關及我駐外機構之送達) 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逕函外交部條約法律司辦理,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以雙掛號方式交付郵務機構發送,以為送達。如應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並應檢附應送達之文書及送達證書之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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