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四、(囑託外國管轄機關及我駐外機構之送達) 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逕函外交部條約法律司辦理,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以雙掛號方式交付郵務機構發送,以為送達。如應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並應檢附應送達之文書及送達證書之譯本。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54 條,當需要向外國管轄機關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送達文件時,應逕函外交部條約法律司辦理。如果無法依此規定進行送達,則可以以雙掛號方式交付郵務機構發送,作為送達的有效方式。如果應受送達人是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則還應檢附送達文件及送達證書的譯本。 這項規定涉及到行政訴訟事件中與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外機構的相關程序,並要求透過外交部辦理或以雙掛號方式交付郵務機構。這意味著在行政訴訟事件中,若涉及到外國相關單位或個人,需要特別注意法律程序及送達的方式,在確保法律程序順利進行的同時,也要充分保障被告的權益,以維護法治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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