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三、(送達證書之查催) 訴訟文書交付送達後,書記官應經常檢查送達情形,如有郵務送達逾期未繳回送達證書、囑託送達經相當時日而受託機關仍未函覆繳還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聲請人未檢陳刊登之新聞紙或鄉(鎮、市、區)公所未函覆已揭示公告等情事時,應隨時查催,以免延滯送達程序。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53條,該條款強調了書記官應該定期檢查送達情形,並提到了幾種情況下應該進行查催。這些情況包括:郵務送達逾期未繳回送達證書、囑託送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收到受託機關的回覆和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聲請人未提供刊登在報紙上的證明文件或地方政府未回覆已揭示公告等。書記官應隨時查催以上這些情況,以確保送達程序不會拖延。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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