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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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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送達證書之查催) 訴訟文書交付送達後,書記官應經常檢查送達情形,如有郵務送達逾期未繳回送達證書、囑託送達經相當時日而受託機關仍未函覆繳還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聲請人未檢陳刊登之新聞紙或鄉(鎮、市、區)公所未函覆已揭示公告等情事時,應隨時查催,以免延滯送達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53條,該條款強調了書記官應該定期檢查送達情形,並提到了幾種情況下應該進行查催。這些情況包括:郵務送達逾期未繳回送達證書、囑託送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收到受託機關的回覆和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聲請人未提供刊登在報紙上的證明文件或地方政府未回覆已揭示公告等。書記官應隨時查催以上這些情況,以確保送達程序不會拖延。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53 條。

  • 送達證書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交付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名詞
  • 囑託送達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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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53 條規定:「五十三、(送達證書之查催) 訴訟文書交付送達後,書記官應經常檢查送達情形,如有郵務送達逾期未繳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