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三、(送達證書之查催) 訴訟文書交付送達後,書記官應經常檢查送達情形,如有郵務送達逾期未繳回送達證書、囑託送達經相當時日而受託機關仍未函覆繳還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聲請人未檢陳刊登之新聞紙或鄉(鎮、市、區)公所未函覆已揭示公告等情事時,應隨時查催,以免延滯送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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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送達證書之查催) 訴訟文書交付送達後,書記官應經常檢查送達情形,如有郵務送達逾期未繳回送達證書、囑託送達經相當時日而受託機關仍未函覆繳還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聲請人未檢陳刊登之新聞紙或鄉(鎮、市、區)公所未函覆已揭示公告等情事時,應隨時查催,以免延滯送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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