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二、(送達證書之審查、補正及重行送達) 書記官收到送達證書後,應即審查其送達是否合法或查明無法送達之原因,如認有送達不合法者,應速即重行送達。 送達證書僅蓋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收文章,而未經接收郵件人員簽名或蓋章,或其他記載不全者,書記官應即檢附該送達證書,函請郵務機構補正。 確屬無法送達者,應即依第三七點之規定,利用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或向戶政機關、主管機關查址後再為送達。如依法應公示送達者,應儘速依情形辦理,以免延滯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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