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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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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送達證書之審查、補正及重行送達書記官收到送達證書後,應即審查其送達是否合法或查明無法送達之原因,如認有送達不合法者,應速即重行送達。 送達證書僅蓋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收文章,而未經接收郵件人員簽名或蓋章,或其他記載不全者,書記官應即檢附該送達證書,函請郵務機構補正。 確屬無法送達者,應即依第三七點之規定,利用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或向戶政機關、主管機關查址後再為送達。如依法應公示送達者,應儘速依情形辦理,以免延滯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52條的規定,書記官在收到送達證書後,應立即審查送達是否合法或無法送達的原因。如果認為送達不合法,則應立即進行重送達。如果送達證書僅蓋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收文章的印章,而未經接收郵件人員簽名或蓋章,或其他記載不完整,書記官應檢附該送達證書,函請郵務機構進行補正。如果確定無法送達,則應根據第37點的規定,利用內政部的戶役政資訊系統,或聯繫戶政機關、主管機關查詢地址後再進行送達。如果根據法律應進行公示送達,則應根據情況儘快處理,以避免延誤訴訟進程。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52條。

  • 送達證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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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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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52 條規定:「五十二、(送達證書之審查、補正及重行送達) 書記官收到送達證書後,應即審查其送達是否合法或查明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