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一、(寄存送達) 不能依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或第七十二條規定為送達,或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之理由拒絕收領行政訴訟文書且難達留置情事者,得將該文書寄存於自治機關、警察機關或郵務機構。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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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寄存送達) 不能依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或第七十二條規定為送達,或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之理由拒絕收領行政訴訟文書且難達留置情事者,得將該文書寄存於自治機關、警察機關或郵務機構。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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