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十、(應受送達人之記載) 送達行政訴訟文書之封套正面,應將受送達人之姓名、處所、郵遞區號填寫明確,並應切實記載先生或女士等敬稱。 行政法院已知或可得而知應受送達人與他造當事人之住居所相同,或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受雇人、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時,應在行政訴訟文書封套上書明他造當事人之姓名及不得由其代收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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