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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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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文書送達送達證書之填載) 送達文書,應依應受送達人住居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翔實製作送達證書及公文封,連同交付送達確認清單,送交文書科寄發。 製作送達證書應記明:交送達之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訴訟事件之案號、案由股別、應受送達人及應送達之文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49條」,當書記官送達文書時,必須依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或其他應當送達的地點,詳細填寫送達證書和公文封,並將其連同交付確認清單一同交由文書科寄發。送達證書應該包含以下內容: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的名稱、案號、案由、股別、應受送達人的姓名以及應該送達的文書。 範例:如果書記官需要送達一份行政訴訟的開庭通知給被告,則在送達證書中,應該詳細填寫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的名稱、案號、案由、股別,並在應受送達人欄填寫被告的姓名,最後在應送達文書欄填寫開庭通知的內容。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交付送達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案由名詞
  • 股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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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49 條規定:「四十九、(文書送達及送達證書之填載) 送達文書,應依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翔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