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文書送達及送達證書之填載) 送達文書,應依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翔實製作送達證書及公文封,連同交付送達確認清單,送交文書科寄發。 製作送達證書應記明:交送達之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訴訟事件之案號、案由、股別、應受送達人及應送達之文書。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49條」,當書記官送達文書時,必須依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或其他應當送達的地點,詳細填寫送達證書和公文封,並將其連同交付確認清單一同交由文書科寄發。送達證書應該包含以下內容: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的名稱、案號、案由、股別、應受送達人的姓名以及應該送達的文書。 範例:如果書記官需要送達一份行政訴訟的開庭通知給被告,則在送達證書中,應該詳細填寫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的名稱、案號、案由、股別,並在應受送達人欄填寫被告的姓名,最後在應送達文書欄填寫開庭通知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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