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九、(文書送達及送達證書之填載) 送達文書,應依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翔實製作送達證書及公文封,連同交付送達確認清單,送交文書科寄發。 製作送達證書應記明:交送達之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訴訟事件之案號、案由、股別、應受送達人及應送達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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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文書送達及送達證書之填載) 送達文書,應依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翔實製作送達證書及公文封,連同交付送達確認清單,送交文書科寄發。 製作送達證書應記明:交送達之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訴訟事件之案號、案由、股別、應受送達人及應送達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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