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九、(文書送達及送達證書之填載) 送達文書,應依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翔實製作送達證書及公文封,連同交付送達確認清單,送交文書科寄發。 製作送達證書應記明:交送達之高等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訴訟庭、訴訟事件之案號、案由、股別、應受送達人及應送達之文書。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4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