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送達證書之件數) 送達訴訟文書,應依受送達人之人數分別製作送達證書,不得數人合製一張。但有共同訴訟代理人或指定送達代收人者,不在此限。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48 條規定,進行送達訴訟文書時,應根據受送達人的人數分別製作送達證書,不得將多個人合併為一份送達證書。然而,如果有共同訴訟代理人或指定的送達代收人,則不受此限制。 這意味著在處理行政訴訟時,每個受送達人都應有一份獨立的送達證書。然而,如果多個人有共同的訴訟代理人或指定了相同的送達代收人,那麼一份送達證書就足夠了,不需要為每個人都製作單獨的送達證明。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送達程序的正確性和準確性,以確保公平公正的訴訟過程。 范例: 例如,如果在一個行政訴訟案件中,有三個受訴人,則應給每個受訴人製作一份單獨的送達證書。然而,如果這三個受訴人都指定了同一個人作為共同的訴訟代理人,那麼可以只製作一份送達證書給訴訟代理人,而不是每個受訴人都分別製作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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