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一、(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告知上訴或抗告期間、法院及上訴狀、抗告狀應記載事項) 裁判得為上訴或抗告者,書記官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告知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或抗告狀之行政法院。 前項告知期間有錯誤時,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短者,以法定期間為準;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書記官應於裁判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書記官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裁判正本末段應告知:如不服本裁判,應提出上訴(抗告)狀於原審法院,並應記載上訴(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根據上述法規,第61條主要論述了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在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時應注意的事項,具體內容如下: 1. 書記官應於裁判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告知上訴或抗告的期間及提出上訴狀或抗告狀的行政法院。這意味著書記官必須在送達裁判給當事人的正本內清楚告知其提起上訴或抗告的期限,以及上訴或抗告狀應向哪個行政法院提出。 2. 如果上述告知期間有錯誤,且法定期間比告知期間短,則以法定期間為準;反之,如果告知期間比法定期間長,書記官應在裁判送達正本後20天內通知更正,並以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3. 書記官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的裁判正本末段應告知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判,應在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抗告)狀,并應詳細記載上訴(抗告)的理由,表明原裁判違背的法令及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以認定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書記官在行政訴訟事件的審查和紀錄業務中提供清晰明確的告知,使當事人在上訴或抗告期間內能充分行使其權利。然而,根據問題所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第61條的參考資料或相關範例。因此,對於該條的具體解釋和例子,我無法提供確定的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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