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二、(交通裁決事件應注意之特別規定) 交通裁決事件,除得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外,亦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交通裁決事件起訴,係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起訴前無前置程序,且關於撤銷訴訟之起訴期間為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內。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完畢。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三百元。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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