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二、(交通裁決事件應注意之特別規定) 交通裁決事件,除得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外,亦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交通裁決事件起訴,係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起訴前無前置程序,且關於撤銷訴訟之起訴期間為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內。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完畢。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三百元。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行政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62條的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有以下特別的注意事項: 1. 交通裁決事件的管轄:除了可以由被告機關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外,也可以由原告的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2. 交通裁決事件的起訴程序:起訴交通裁決事件時,不需要進行前置程序;而且關於撤銷訴訟的起訴期間是在裁決書送達後的三十日內。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3. 被告對起訴狀的處理:被告收到起訴狀的正本後,應在二十日內重新進行審查完畢。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4. 裁判費用:起訴交通裁決事件時,需要支付裁判費用,費用額為三百元。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5. 裁判程序:對於交通裁決事件的裁判可以不進行言詞辯論。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以上解釋及相關範例為參考自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62條之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