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三、(交通裁決事件之重新審查及其處置) 書記官於收案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被告收受前開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被告逾相當期間仍未檢送答辯狀、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者,應即函催。經函催仍未依限辦理者,得檢卷簽請法官核示後,逕行送交分案。 被告於重新審查後,全部或一部未依原告請求處置者,書記官應將被告所提出答辯狀、重新審查紀錄及其他必要關係文件,連同卷宗送請法官處理。 被告於重新審查後,已依原告請求處置者,或被告於重新審查程序未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但於第一審終局裁判生效前已完全依原告請求處置者,以被告陳報法院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書記官應依職權退還原告已繳之裁判費。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63條,當書記官收到行政訴訟案件的起訴狀副本後,應於20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如果被告在相當期間內未提供答辯狀、重新審查的紀錄和其他必要的相關文件,書記官應立即函催被告提交這些文件。即使函催後,被告仍未按期辦理,書記官可以簽請法官核示後,直接將卷宗送交分案。被告在重新審查後,如果全部或部分未根據原告的請求進行處理,書記官應將被告提出的答辯狀、重新審查紀錄和其他必要的相關文件連同卷宗一起送交法官處理。如果被告在重新審查後已按照原告的請求進行處理,或者在一審終局裁決生效之前已完全按照原告的請求進行處理,那麼當被告陳報給法院時,應視為原告撤回起訴,書記官應根據職權將原告已繳納的裁判費退還給原告。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要旨資料庫 -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integrity/IntegrityContent?id=3804175t9Dom&idType=info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