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四、(交通裁決事件轉換為簡易訴訟程序、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之處理) 交通裁決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地方行政訴訟庭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者,應經法官簽准改分字別及號數,並報結原案號,由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交通裁決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屬於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者,經法官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訴訟庭時,書記官應於裁定確定後檢齊卷證送管轄法院。 適用交通裁決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若因訴之變更、追加,致改行簡易或通常訴訟程序,應補行徵收不足額之裁判費。
根据上述法规,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64条规定了交通裁决事件在转换为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时的处理方式。根据该条款规定,如果交通裁决事件的诉讼内容发生变更或追加,导致部分或全部诉讼适用地方法院的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必须经法官批准更改分案字别和号数,并报告原案号,由法官根据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进行审理。如果交通裁决事件的诉讼内容发生变更或追加,导致部分或全部诉讼属于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辖的事件,经法官裁定移送管辖的高等行政訴訟庭时,書記官在裁定确定后应将卷证齐全送交管辖法院。对于适用交通裁决訴訟程序的行政訴訟事件,如果因诉讼的变更或追加而改变为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应补缴不足额的裁判费。根据法规描述的情况,可以得出以下例子: - 如果一起交通裁决事件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更改或追加诉讼内容,导致部分或全部诉讼需要适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法官必须批准更改案件的分案字别和号数,然后进行审理。 - 如果一起交通裁决事件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更改或追加诉讼内容,导致部分或全部诉讼属于高等行政訴訟庭的管辖范围,法官会裁定将该案件移送给高等行政訴訟庭审理,而書記官在裁定确定后会将所有文件齐全地送交给高等行政訴訟庭。 - 如果一起行政訴訟事件原本适用交通裁决訴訟程序,但因为更改或追加诉讼内容而需要改为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法院需要额外补缴未收取的裁判费用。 以上是根据相关法规对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64條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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