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五、(交通裁決事件告知上訴或抗告期間、法院及上訴狀應記載事項) 對於裁判得為上訴或抗告者,書記官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告知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或抗告狀之行政法院。 前項告知期間有錯誤時,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短者,以法定期間為準;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書記官應於裁判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書記官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正本末段應告知:如不服本判決,應提出上訴狀於原審法院,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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