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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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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交通裁決事件告知上訴抗告期間、法院及上訴狀應記載事項) 對於裁判得為上訴或抗告者,書記官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告知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或抗告狀行政法院。 前項告知期間有錯誤時,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短者,以法定期間為準;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書記官應於裁判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書記官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正本末段應告知:如不服本判決,應提出上訴狀於原審法院,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65條,其內容主要是關於書記官在處理交通裁決事件時應注意的事項。根據此條規定,書記官在將裁決正本送達當事人時,應告知其上訴或抗告期間以及提出相應狀書的行政法院。如果告知期間有錯誤,且較法定期間為短,則應以法定期間為準;如果告知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則書記官應在裁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通知更正,並以更正通知的送達日期作為法定期間的計算起點。此外,書記官應在交通裁決事件的判決正本末段告知當事人,如果不滿意該判決,應在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並在上訴狀中記載上訴理由,明確指出原判決違反的法令內容及與訴訟資料相關的具體事實。 根據台灣高等行政法院官方網站上的「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的規定,第65條是其中的一項規定,官方網站上並未提供更多的相關資料和範例。因此,除了上述提供的條文解釋,我們無法提供其他更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 交通裁決事件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期間名詞
  • 上訴狀名詞
  • 裁判名詞
  • 抗告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名詞
  • 抗告狀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錯誤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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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65 條規定:「六十五、(交通裁決事件告知上訴或抗告期間、法院及上訴狀應記載事項) 對於裁判得為上訴或抗告者,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