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6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十五之一、(巡迴法庭開庭方式意願之徵詢) 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管轄之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管轄之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過遠之地區者,書記官於收案後應徵詢其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方式開庭之意願及其順位,並註記於開庭方式意願徵詢表。 與各地方行政訴訟庭相距過遠之地區分別如下: 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事件:新北市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萬里區、金山區、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 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事件:嘉義縣、嘉義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