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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作業要點

  • 異動日期:94 年 03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為落實便民措施,減少當事人往返法院領取案款之勞費,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發放案款時,得依本要點辦理。

二、民事執行處得於指定分配期日時,一併通知分配表上所列受有分配金額之債權人債務人國稅局、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陳報匯款帳戶 (如附件 (一) 說明六) 。於其他時期認為適當者,亦得通知陳報。 附件一 分配期日通知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地 址:○○ 傳 真:○○ 承辦人:○○ 電 話:○○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 主旨:本院○年度執字第○○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所得之金額共計新臺幣○○元整。除扣繳土地增值稅○○元外,尚餘○○元,因有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經本處作成分配表,並定於○○年○○月○○日○午○○時○○分在本處辦公室實行分配,請攜本通知及國民身分證到場。 說明: 一、附送分配表繕本一份,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 1 日前,向本院提出書狀,記載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聲明異議。 二、於分配期日到場之債務人及債權人,得對前項異議表示意見,如對異議均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如對異議為反對之陳述者,異議人應於分配期日起 10 日內對為反對陳述之債務人或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向本處為起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本處將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 三、異議人應於分配期日到場,如未到場而不知有前項情形時,本處不另通知,仍依前項規定辦理。 四、如債務人及債權人於分配期日均未到場,而法院認異議人之異議為正當,即逕行更正分配表。 五、分配期日不發款,各債權人及債務人均無異議後,另行通知領款。六、分配表上所列受有分配金額之債權人、債務人、國稅局及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如欲以匯款方式領取者,請於文到 7 日內陳報匯款帳戶(包括銀行之代碼、分行別、流水號、檢號等,且以本人各義之帳戶為限,如債權人為銀行,應提供本行之帳戶為限,不得提供其總行或其他帳戶) ,以利案款直接撥匯。 正本:○○ 副本:○○ 法 官 ┌──────────────────────────────┐│ 計算書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 ││ 分配表 │├──┬──────────────┬─────┬──────┤│案號│○○年度民執○字第○○○○號│債務人姓名│○○○ │├──┴──────────────┴─────┴──────┤│ 清 算 ││執行 所得金額新臺幣 ││ 拍 賣 │├──────────────────────────────┤│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如下: │├─┬─┬─┬─┬──┬────────┬─┬─┬──┬─┬─┤│次│債│優│債│債權│債 權 利 息 │共│分│分配│不│備││ │權│先│權│ ├─┬─┬─┬──┤ │配│ │ │ ││ │種│或│人│ │期│日│利│金額│ │比│ │足│ ││ │類│普│ │ │ │ │ │ │ │率│ │ │ ││序│ │通│ │原本│間│數│率│ │計│ │金額│額│考│├─┼─┼─┼─┼─┬┼─┼─┼─┼─┬┼┬┼─┼─┬┼┬┼─┤│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11│ │ │ │ ││ │ │ │ ││││ │ ││││ │├─┼─┼─┼─┼─┼┼─┼─┼─┼─┼┼┼┼─┼─┼┼┼┼─┤│12│ │ │ │ ││ │ │ │ ││││ │ ││││ │├─┼─┼─┼─┼─┼┼─┼─┼─┼─┼┼┼┼─┼─┼┼┼┼─┤│13│ │ │ │ ││ │ │ │ ││││ │ ││││ │├─┼─┼─┼─┼─┼┼─┼─┼─┼─┼┼┼┼─┼─┼┼┼┼─┤│14│ │ │ │ ││ │ │ │ ││││ │ ││││ │├─┼─┼─┼─┼─┼┼─┼─┼─┼─┼┼┼┼─┼─┼┼┼┼─┤│15│ │ │ │ ││ │ │ │ ││││ │ ││││ │├─┼─┼─┼─┼─┼┼─┼─┼─┼─┼┼┼┼─┼─┼┼┼┼─┤│16│ │ │ │ ││ │ │ │ ││││ │ ││││ │├─┼─┼─┼─┼─┼┼─┼─┼─┼─┼┼┼┼─┼─┼┼┼┼─┤│17│ │ │ │ ││ │ │ │ ││││ │ ││││ │├─┼─┼─┼─┼─┼┼─┼─┼─┼─┼┼┼┼─┼─┼┼┼┼─┤│18│ │ │ │ ││ │ │ │ ││││ │ ││││ │├─┼─┼─┼─┼─┼┼─┼─┼─┼─┼┼┼┼─┼─┼┼┼┼─┤│19│ │ │ │ ││ │ │ │ ││││ │ ││││ │├─┼─┼─┼─┼─┼┼─┼─┼─┼─┼┼┼┼─┼─┼┼┼┼─┤│20│ │ │ │ ││ │ │ │ ││││ │ ││││ │├─┼─┼─┼─┼─┼┼─┼─┼─┼─┼┼┼┼─┼─┼┼┼┼─┤│21│ │ │ │ ││ │ │ │ ││││ │ ││││ │├─┼─┼─┼─┼─┼┼─┼─┼─┼─┼┼┼┼─┼─┼┼┼┼─┤│22│ │ │ │ ││ │ │ │ ││││ │ ││││ │├─┼─┼─┼─┼─┼┼─┼─┼─┼─┼┼┼┼─┼─┼┼┼┼─┤│23│ │ │ │ ││ │ │ │ ││││ │ ││││ │├─┼─┼─┼─┼─┼┼─┼─┼─┼─┼┼┼┼─┼─┼┼┼┼─┤│24│ │ │ │ ││ │ │ │ ││││ │ ││││ │└─┴─┴─┴─┴─┴┴─┴─┴─┴─┴┴┴┴─┴─┴┴┴┴─┘

三、案款撥匯之作業程序: (一) 民事執行處於撥匯案款時,應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國稅局、各縣市稅捐稽徵處 (如附件 (二) ) 及法院之會計室 (如附件 (三) ) 。 (二) 會計室於收到民事執行處「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單」,經審查無誤後,開立「付款憑單」一式兩聯 (如附件 (四) ) 及「電子支付作業付款清單」 (如附件 (五) ) ,以電子化傳輸方式傳送至財政部地區支付處,請其於當日或翌日將案款撥入受款人陳報之匯款帳戶。 (三) 出納室於會計室所開立之「保管款支出清單」上蓋用『已領訖』印戳,並影印送交民事執行處承辦股附卷 (如附件 (六) ) 。 附件二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 地 址:○○ 傳 真:○○ 承辦人:○○ 電 話:○○ 受文者:債權人○○○ 債務人○○○ ○○市、縣稅捐稽徵處 ○○○國稅局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 主 旨:解送拍賣所得分配價金新台幣○○○元。 說 明:一、依本院○○年度執字第○○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辦理。 二 案款逕匯 貴○帳戶 (銀行代碼、分行別、流水號、檢號等) 。 正本:○○ 副本:○○ 法官 附件三 ┌───────────────────────────┐對法│臺灣 地方法院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 │官書記├──────────┬─────────┬──────┤官印鑑│具 領 人 姓 名 │ 特別代理人姓名 │原繳款人姓名│相符 ├──────────┼─────────┼──────┤│ │ │ ││ │ │ │├──────────┴──┬──────┴──────┤會計室│案 號│案 由│經辦人├─────────────┼─────────────┤│ │ │├─────────────┼─────────────┤│繳 納 日 期│原 繳 款 聯 單 號 碼│├─────────────┼─────────────┤│ │ │├─────────────┴─────────────┤│ 匯 款 帳 號 │├───────────────────────────┤│ │├───────────────────────────┤│ 金 額 │├───────────────────────────┤出納室│ │經辦人│ (新台幣) 元整 NT$___________││ │├───────────────────────────┤│本通知所列保管款准由領取人具領 此致 ││本院會計室 │├───┬──────┬─────────┬──────┤│書記官│ 執行法官 │五百萬以上庭長核章│ 核准日期 │├───┼──────┼─────────┼──────┤│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 │└───┴──────┴─────────┴──────┘該款已於 年 月 日收帳金額經核相符原聯單號碼 查對帳卡人蓋章 附件四 付 款 憑 單 第一聯 (共二聯) 送地區支付處 收件登記: ┌─┬─┬────────────┬─┬─┬─────────┐│支│名│ │地│名│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 │稱│ │ │稱│ ││ ├─┼┬┬┬─────────┤區├─┼─────────┤│用│地││││ │ │地│100 台北市中正區南││ │址││││ │支│址│海路 1 號 1 樓 ││ ├─┼┴┼┴─┬─┬───┬─┤ ├─┼─────────┤│機│代│ │編製│ │付款憑│ │付│收│ ││ │ │ │ │ │ │ │ │件│ ││ │ │ │ │ │ │ │處│編│ ││關│號│ │日期│ │單編號│ │ │號│ │├─┴─┼─┴──┴─┴───┴─┴─┼─┴──┬──────┤│預算科│ │款項所屬│ 年度││目代號│ │ │ ││及名稱│ │會計年度│ │├───┼──────────────┴────┴──────┤│支出用│ ││途 │ │├───┼──────────────────────────┤│受款人│ │├───┼──────────────────────────┤│金額新│ ││台幣 (│ ││大寫及│ ││小為) │ │├───┼──────────────────────────┤│庫款領│ ││取方式│ │├───┼───┬───┬────┬───────┬─────┤│特別記│ │國庫支│ │受款人身分證字│ ││ │ │ │ │號 (營利事業統│ ││載事項│ │票號碼│ │一編號) │ │├───┼───┴───┴────┴───────┴─────┤│附 記│ ││事 項│ │├─┬─┴────┬─────┬────┬─┬───┬────┤│地│驗對簽證印鑑│第二科覆核│處長或其│支│主辦會│機關長官││區│ │人員 │授權代簽│用│計人員│或其授權││支│ │ │人 │機│ │代簽人 ││付├──────┼─────┤ │關│ │ ││處│第一科覆核人│會計人員 │ │簽│ │ ││核│員 │ │ │證│ │ ││簽│ │ │ │ │ │ │└─┴──────┴─────┴────┴─┴───┴────┘┌─┐ 領取支票憑證 (第 號) 已交受款人│ │「自領」或「指定人員領取」└─┘ 蓋章處 支用機關承辦人: 專用 支用機關連終電話: 第二聯 (共二聯) 編製機關存查 ┌─┬─┬────────────┬─┬─┬─────────┐│支│名│ │地│名│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 │稱│ │ │稱│ ││ ├─┼┬┬┬─────────┤區├─┼─────────┤│用│地││││ │ │地│100 台北市中正區南││ │址││││ │支│址│海路 1 號 1 樓 ││ ├─┼┴┼┴─┬─┬───┬─┤ ├─┼─────────┤│機│代│ │編製│ │付款憑│ │付│收│ ││ │ │ │ │ │ │ │ │件│ ││ │ │ │ │ │ │ │處│編│ ││關│號│ │日期│ │單編號│ │ │號│ │├─┴─┼─┴──┴─┴───┴─┴─┼─┴──┬──────┤│預算科│ │款項所屬│ 年度││目代號│ │ │ ││及名稱│ │會計年度│ │├───┼──────────────┴────┴──────┤│支出用│ ││途 │ │├───┼──────────────────────────┤│受款人│ │├───┼──────────────────────────┤│金額新│ ││台幣 (│ ││大寫及│ ││小寫) │ │├───┼──────────────────────────┤│庫款領│ ││取方式│ │├───┼───┬───┬────┬───────┬─────┤│特別記│ │國庫支│ │受款人身分證字│ ││ │ │ │ │號 (營利事業統│ ││載事項│ │票號碼│ │一編號) │ │├───┼───┴───┴────┴───────┴─────┤│附 記│ ││事 項│ │├───┼──┬────┬────┬────┬───┬────┤│備 考│支用│製 單│覆 核│過 帳│主辦會│機關長官││ │ │ │ │ │計人員│或其授權││ │機關│ │ │ │ │代簽人 ││ │ │ │ │ │ │ ││ │簽證│ │ │ │ │ │└───┴──┴────┴────┴────┴───┴────┘ 附件五 電子支付作業付款清單 第 1 頁┌────┬───────┬────┬────────────┐│機關代號│ │機關名稱│ │├────┼───────┼────┼─────┬────┬─┤│傳送時間│ │批 號│ │會計年度│ │└────┴───────┴────┴─────┴────┴─┘┌────┬───────────────────┬─────┐│憑單編號│支 出 用 途│總 金 額│├────┼───────────────────┼─────┤│ │ │ │├────┼──────────────┬────┼─────┤│合計筆數│ │合計金額│ │├──┬─┴┬──┬────┬─────┴────┼─┬───┤│製單│覆核│過帳│主辦會計│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備│ │├──┼──┼──┼────┼──────────┤ │ ││ │ │ │ │ │考│ │└──┴──┴──┴────┴──────────┴─┴───┘┌──────────────────────────────┐│ 以 下 空 白 │└──────────────────────────────┘ 附件 (六) 臺灣 地方法院 ──────── 保管款支出清單 印表日期: 傳票日期: 頁 次: 報表代號: 使用者: 子目名稱:民事強制執行案款 ┌────┬────┬──────┬────────┬────┐│傳票號碼│聯單號碼│案號 股別│摘 要│傳票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製表: 覆核: 主辦會計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