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作業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案款撥匯之作業程序: (一) 民事執行處於撥匯案款時,應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國稅局、各縣市稅捐稽徵處 (如附件 (二) ) 及法院之會計室 (如附件 (三) ) 。 (二) 會計室於收到民事執行處「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單」,經審查無誤後,開立「付款憑單」一式兩聯 (如附件 (四) ) 及「電子支付作業付款清單」 (如附件 (五) ) ,以電子化傳輸方式傳送至財政部地區支付處,請其於當日或翌日將案款撥入受款人陳報之匯款帳戶。 (三) 出納室於會計室所開立之「保管款支出清單」上蓋用『已領訖』印戳,並影印送交民事執行處承辦股附卷 (如附件 (六) ) 。 附件二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 地 址:○○ 傳 真:○○ 承辦人:○○ 電 話:○○ 受文者:債權人○○○ 債務人○○○ ○○市、縣稅捐稽徵處 ○○○國稅局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 主 旨:解送拍賣所得分配價金新台幣○○○元。 說 明:一、依本院○○年度執字第○○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辦理。 二 案款逕匯 貴○帳戶 (銀行代碼、分行別、流水號、檢號等) 。 正本:○○ 副本:○○ 法官 附件三 ┌───────────────────────────┐核對法│臺灣 地方法院發還民事強制執行案款通知 │官書記├──────────┬─────────┬──────┤官印鑑│具 領 人 姓 名 │ 特別代理人姓名 │原繳款人姓名│相符 ├──────────┼─────────┼──────┤│ │ │ ││ │ │ │├──────────┴──┬──────┴──────┤會計室│案 號│案 由│經辦人├─────────────┼─────────────┤│ │ │├─────────────┼─────────────┤│繳 納 日 期│原 繳 款 聯 單 號 碼│├─────────────┼─────────────┤│ │ │├─────────────┴─────────────┤│ 匯 款 帳 號 │├───────────────────────────┤│ │├───────────────────────────┤│ 金 額 │├───────────────────────────┤出納室│ │經辦人│ (新台幣) 元整 NT$___________││ │├───────────────────────────┤│本通知所列保管款准由領取人具領 此致 ││本院會計室 │├───┬──────┬─────────┬──────┤│書記官│ 執行法官 │五百萬以上庭長核章│ 核准日期 │├───┼──────┼─────────┼──────┤│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 │└───┴──────┴─────────┴──────┘該款已於 年 月 日收帳金額經核相符原聯單號碼 查對帳卡人蓋章 附件四 付 款 憑 單 第一聯 (共二聯) 送地區支付處 收件登記: ┌─┬─┬────────────┬─┬─┬─────────┐│支│名│ │地│名│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 │稱│ │ │稱│ ││ ├─┼┬┬┬─────────┤區├─┼─────────┤│用│地││││ │ │地│100 台北市中正區南││ │址││││ │支│址│海路 1 號 1 樓 ││ ├─┼┴┼┴─┬─┬───┬─┤ ├─┼─────────┤│機│代│ │編製│ │付款憑│ │付│收│ ││ │ │ │ │ │ │ │ │件│ ││ │ │ │ │ │ │ │處│編│ ││關│號│ │日期│ │單編號│ │ │號│ │├─┴─┼─┴──┴─┴───┴─┴─┼─┴──┬──────┤│預算科│ │款項所屬│ 年度││目代號│ │ │ ││及名稱│ │會計年度│ │├───┼──────────────┴────┴──────┤│支出用│ ││途 │ │├───┼──────────────────────────┤│受款人│ │├───┼──────────────────────────┤│金額新│ ││台幣 (│ ││大寫及│ ││小為) │ │├───┼──────────────────────────┤│庫款領│ ││取方式│ │├───┼───┬───┬────┬───────┬─────┤│特別記│ │國庫支│ │受款人身分證字│ ││ │ │ │ │號 (營利事業統│ ││載事項│ │票號碼│ │一編號) │ │├───┼───┴───┴────┴───────┴─────┤│附 記│ ││事 項│ │├─┬─┴────┬─────┬────┬─┬───┬────┤│地│驗對簽證印鑑│第二科覆核│處長或其│支│主辦會│機關長官││區│ │人員 │授權代簽│用│計人員│或其授權││支│ │ │人 │機│ │代簽人 ││付├──────┼─────┤ │關│ │ ││處│第一科覆核人│會計人員 │ │簽│ │ ││核│員 │ │ │證│ │ ││簽│ │ │ │ │ │ │└─┴──────┴─────┴────┴─┴───┴────┘┌─┐ 領取支票憑證 (第 號) 已交受款人│ │「自領」或「指定人員領取」└─┘ 蓋章處 支用機關承辦人: 專用 支用機關連終電話: 第二聯 (共二聯) 編製機關存查 ┌─┬─┬────────────┬─┬─┬─────────┐│支│名│ │地│名│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 │稱│ │ │稱│ ││ ├─┼┬┬┬─────────┤區├─┼─────────┤│用│地││││ │ │地│100 台北市中正區南││ │址││││ │支│址│海路 1 號 1 樓 ││ ├─┼┴┼┴─┬─┬───┬─┤ ├─┼─────────┤│機│代│ │編製│ │付款憑│ │付│收│ ││ │ │ │ │ │ │ │ │件│ ││ │ │ │ │ │ │ │處│編│ ││關│號│ │日期│ │單編號│ │ │號│ │├─┴─┼─┴──┴─┴───┴─┴─┼─┴──┬──────┤│預算科│ │款項所屬│ 年度││目代號│ │ │ ││及名稱│ │會計年度│ │├───┼──────────────┴────┴──────┤│支出用│ ││途 │ │├───┼──────────────────────────┤│受款人│ │├───┼──────────────────────────┤│金額新│ ││台幣 (│ ││大寫及│ ││小寫) │ │├───┼──────────────────────────┤│庫款領│ ││取方式│ │├───┼───┬───┬────┬───────┬─────┤│特別記│ │國庫支│ │受款人身分證字│ ││ │ │ │ │號 (營利事業統│ ││載事項│ │票號碼│ │一編號) │ │├───┼───┴───┴────┴───────┴─────┤│附 記│ ││事 項│ │├───┼──┬────┬────┬────┬───┬────┤│備 考│支用│製 單│覆 核│過 帳│主辦會│機關長官││ │ │ │ │ │計人員│或其授權││ │機關│ │ │ │ │代簽人 ││ │ │ │ │ │ │ ││ │簽證│ │ │ │ │ │└───┴──┴────┴────┴────┴───┴────┘ 附件五 電子支付作業付款清單 第 1 頁┌────┬───────┬────┬────────────┐│機關代號│ │機關名稱│ │├────┼───────┼────┼─────┬────┬─┤│傳送時間│ │批 號│ │會計年度│ │└────┴───────┴────┴─────┴────┴─┘┌────┬───────────────────┬─────┐│憑單編號│支 出 用 途│總 金 額│├────┼───────────────────┼─────┤│ │ │ │├────┼──────────────┬────┼─────┤│合計筆數│ │合計金額│ │├──┬─┴┬──┬────┬─────┴────┼─┬───┤│製單│覆核│過帳│主辦會計│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備│ │├──┼──┼──┼────┼──────────┤ │ ││ │ │ │ │ │考│ │└──┴──┴──┴────┴──────────┴─┴───┘┌──────────────────────────────┐│ 以 下 空 白 │└──────────────────────────────┘ 附件 (六) 臺灣 地方法院 ──────── 保管款支出清單 印表日期: 傳票日期: 頁 次: 報表代號: 使用者: 子目名稱:民事強制執行案款 ┌────┬────┬──────┬────────┬────┐│傳票號碼│聯單號碼│案號 股別│摘 要│傳票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製表: 覆核: 主辦會計人員: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