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內部單位章戳製用要點
- 異動日期:111 年 04 月 1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內部單位及人員公務章戳之製發與使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章戳之種類如下: (一)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民事執行處、提存所、登記處之印章。 (二)鋼印。 (三)簽字章。 (四)條戳。 (五)職名章。 (六)校對章。 (七)收件章。 (八)騎縫章。 (九)附件章。 (十)電子文件章。 (十一)其他業務需要之章戳。
三、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民事執行處、提存所、登記處之印章由本院製發,其他章戳由需用機關依章戳尺度表(如附件一)規定之尺度自行刻製。
四、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民事執行處、提存所、登記處印章(以下簡稱印章)之請製(換、補)發、啟用、管理、繳銷、典藏、套印、借(留)用之方式如下: (一)需用機關應填具請製(換、補)發印章申請表(如附件二)向本院申請製(換、補)發,其有上級機關者,應報由上級機關層轉;領取時亦同。 (二)需用機關之印章啟用時,應銼去四角小柱,填具印章啟用報備表(表內印模以墨色拓印,格式如附件三)並於啟用後一週內,依原申請製發程序,報請本院備查;其係同級機關代領者,由領用印章之機關,函送該同級機關層報。 (三)印章蓋用時,管理人員應備置印章蓋用登記簿,對於已核定需蓋用印章之文件,應載明蓋用印章之收(發)文字號;至於不辦文稿之文件,如需蓋用印章時,應先由申請人填具「蓋用印章申請表」,其格式由各機關自訂,惟內容應包括申請人簽章、蓋用印章之文別、受文者、主旨用途、份數及蓋用日期等項目,陳奉核定後,始予蓋用印章,並將申請表妥為保存,以備查考。 (四)印章蓋用日久致印文模糊必須申請換發者,應拓具印模表(如附件四),敘明製發及啟用日期,依第一款之規定申請換發。 (五)印章毀損或遺失申請補發者,應敘明印章之印文、製發及啟用日期、毀損或遺失之經過詳情及失職人員議處情形,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補發。 (六)依前兩款換發或補發之印章,應加鐫換發或補發字樣。補發之印章,其印文篆法並應與原印章有所差異,以資識別。 (七)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須將印章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於文件者,應經該機關首長核准。製版及套印過程中,應指定專人監督;套印完畢後,其底片、印版應予銷燬或指定單位或人員保管。 (八)各機關因裁撤、歸併、變更名稱、或依第一款規定換發、補發時,應填具繳銷廢舊印章申報表一份(如附件五),並將原領印章左下方截去一角,其他部分不得毀損,洗刷潔淨,並於申報表上拓具墨模後,連同封固之廢舊印章,依原申請製發程序,按下列規定遞繳本院銷燬,不得自行銷燬: 1.因裁撤、歸併、變更名稱而繳銷,應於生效日起一個月內為之。但基於業務需要有暫時借用或留用原印章之必要,未能於一個月之期限繳銷者,應敘明具體理由,專案層請本院核准。 2.印章因第四款規定換發而繳銷,應於新印章啟用後,隨即為之。3.印章因第五款遺失後尋獲而繳銷,應於尋獲後,隨即為之。 (九)廢舊印章如有典藏需求,應於繳銷申報時,併於函文中敘明「典藏理由」、「典藏場所」及「典藏廢舊印章之全銜名稱」。 印章蓋用登記簿及蓋用印章申請表,於新舊任交代時,應隨同印章專案移交。 各機關對於印章管理事項,應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
五、章戳材質、款式及使用範圍如下: (一)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民事執行處、提存所、登記處之印章,銅質,用陽文篆字,直柄式方形,於對外行文時蓋用之。 (二)鋼印:鋼質或銅質,圓形,由左至右刻鑄機關全銜(並得刻鑄機關全銜之英文名稱),其直徑以不超過五公分為限,用於職員證、證書、證券等證明文件。 (三)簽字章:印面為木質、橡皮質或連續式材質,長方形,依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簽名由左至右陽文刻製,對外行文時使用。 (四)條戳:印面為木質、橡皮質或連續式材質,長方形,以陽文正楷或宋體字由左至右刻製機關(單位)全銜,用於通知性質之公文。 (五)職名章: 1.長方形職名章:以陽文正楷或隸書由左至右刻職稱、姓名,用於行政公文之簽、擬、核、批等。 2.方形職名章:以陽文正楷或隸書由左至右刻職稱、姓名,用於法院裁判書類之正(抄)本等。 3.圓形職名章:以陽文正楷由左至右刻職稱、姓名,並附阿拉伯字體之年、月、日,用於法院裁判書類及行政公文之簽、擬、核、批或簽收等。 (六)校對章:長方形,以陽文隸書、正楷或篆字由左至右刻機關全銜或簡稱,並加「校對章」字樣,用於文件校對或改正錯、漏字。 (七)收件章:圓形,以陽文正楷由左至右刻機關全銜加「收件章」字樣,並附日期與時間,用於機關收受文件。 (八)騎縫章: 1.長方形,以陽文隸書、正楷或篆字由左至右刻機關全銜或簡稱,並加「騎縫章」字樣,用於公文,附件或契約黏連處。 2.打洞式,以機關自訂之英文代碼為字樣。 (九)附件章:款式與校對章同,並加「附件章」字樣,用於公文之附件。 (十)電子文件章:長方形,由左至右,於收發電子文件時蓋用之。 (十一)其他業務所需章戳之款式、字體,得由使用單位參照本要點規定,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刻製之。
六、章戳尺度,依章戳尺度表之規定;章戳尺度表未規定者,比照相關章戳之尺度。
七、總務單位訂製章戳後,應交由申請單位主管具領使用。
八、章戳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保管人及使用人應為妥善之保管與正當之使用,如有保管不週或遺失及使用不當情事,應由保管人或使用人負完全責任。 新舊任交代時,應妥為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