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內部單位章戳製用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章戳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保管人及使用人應為妥善之保管與正當之使用,如有保管不週或遺失及使用不當情事,應由保管人或使用人負完全責任。 新舊任交代時,應妥為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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