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內部單位章戳製用要點 第 2 條
二、本要點所稱章戳之種類如下: (一)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民事執行處、提存所、登記處之印章。 (二)鋼印。 (三)簽字章。 (四)條戳。 (五)職名章。 (六)校對章。 (七)收件章。 (八)騎縫章。 (九)附件章。 (十)電子文件章。 (十一)其他業務需要之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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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內部單位章戳製用要點第2條,章戳的種類包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民事執行處、提存所、登記處之印章、鋼印、簽字章、條戳、職名章、校對章、收件章、騎縫章、附件章、電子文件章以及其他業務需要之章戳。這些章戳主要用於標誌和識別不同內部單位,並在相關文件上使用。 根據問題中所提供的參考資料無法直接回答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內部單位章戳製用要點第2條的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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