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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內部單位章戳製用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章戳材質、款式及使用範圍如下: (一)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民事執行處、提存所、登記處之印章,銅質,用陽文篆字,直柄式方形,於對外行文時蓋用之。 (二)鋼印:鋼質或銅質,圓形,由左至右刻鑄機關全銜(並得刻鑄機關全銜之英文名稱),其直徑以不超過五公分為限,用於職員證、證書、證券等證明文件。 (三)簽字章:印面為木質、橡皮質或連續式材質,長方形,依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簽名由左至右陽文刻製,對外行文時使用。 (四)條戳:印面為木質、橡皮質或連續式材質,長方形,以陽文正楷或宋體字由左至右刻製機關(單位)全銜,用於通知性質之公文。 (五)職名章: 1.長方形職名章:以陽文正楷或隸書由左至右刻職稱、姓名,用於行政公文之簽、擬、、批等。 2.方形職名章:以陽文正楷或隸書由左至右刻職稱、姓名,用於法院裁判書類之正(抄)本等。 3.圓形職名章:以陽文正楷由左至右刻職稱、姓名,並附阿拉伯字體之年、月、日,用於法院裁判書類及行政公文之簽、擬、核、批或簽收等。 (六)校對章:長方形,以陽文隸書、正楷或篆字由左至右刻機關全銜或簡稱,並加「校對章」字樣,用於文件校對或改正錯、漏字。 (七)收件章:圓形,以陽文正楷由左至右刻機關全銜加「收件章」字樣,並附日期與時間,用於機關收受文件。 (八)騎縫章: 1.長方形,以陽文隸書、正楷或篆字由左至右刻機關全銜或簡稱,並加「騎縫章」字樣,用於公文,附件或契約黏連處。 2.打洞式,以機關自訂之英文代碼為字樣。 (九)附件章:款式與校對章同,並加「附件章」字樣,用於公文之附件。 (十)電子文件章:長方形,由左至右,於收發電子文件時蓋用之。 (十一)其他業務所需章戳之款式、字體,得由使用單位參照本要點規定,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刻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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