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內部單位章戳製用要點 第 3 條
三、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民事執行處、提存所、登記處之印章由本院製發,其他章戳由需用機關依章戳尺度表(如附件一)規定之尺度自行刻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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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內部單位章戳製用要點第3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民事執行處、提存所、登記處的印章由司法院製發,其他章戳則由需要使用章戳的機關按照章戳尺度表的規定自行刻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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