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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壹 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壹 通則

一、為建立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 (以下簡稱司法機關) 宿舍管理制度,發揮宿舍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宿舍,區分如下: (一)首長宿舍:指供司法院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及所屬各機關首長借用之宿舍。 (二)職務宿舍: 1.甲種職務宿舍:指以法官職務宿舍及執勤中心名義編列預算所興建供編制內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借用之宿舍。 2.乙種職務宿舍:指以法官職務宿舍及執勤中心名義編列預算所興建供編制內人員借用之宿舍。 (三)單身宿舍: 1.甲種單身宿舍:指甲種職務宿舍供單身使用。 2.乙種單身宿舍:指乙種職務宿舍供單身使用。 司法機關不得以租賃房地之方式建置宿舍。但特殊情形循預算編列程序經司法院准者,不在此限。

三、司法機關宿舍之借用、管理、檢等事項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涉及人事、會計部分會同各該單位辦理。

四、司法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宿舍規則或公約,懸掛於職務宿舍及單身宿舍之明顯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