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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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機關宿舍之借用、管理、檢核等事項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涉及人事、會計部分會同各該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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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3條,司法機關宿舍的借用、管理、檢核等事項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並需涉及人事、會計部門的協助進行辦理。根據該要點的規定,這些事項需要由相關部門共同合作進行處理。具體實例則未提及。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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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