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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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宿舍,區分如下: (一)首長宿舍:指供司法院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及所屬各機關首長借用之宿舍。 (二)職務宿舍: 1.甲種職務宿舍:指以法官職務宿舍及執勤中心名義編列預算所興建供編制內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借用之宿舍。 2.乙種職務宿舍:指非以法官職務宿舍及執勤中心名義編列預算所興建供編制內人員借用之宿舍。 (三)單身宿舍: 1.甲種單身宿舍:指甲種職務宿舍供單身使用。 2.乙種單身宿舍:指乙種職務宿舍供單身使用。 司法機關不得以租賃房地之方式建置宿舍。但特殊情形循預算編列程序經司法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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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2條的內容,宿舍分為首長宿舍、職務宿舍和單身宿舍三種。首長宿舍是指供司法院副秘書長以上的人員和所屬各機關首長借用的宿舍。職務宿舍分為甲種和乙種,甲種職務宿舍是指以法官職務宿舍和執勤中心名義預算興建,供編制內的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借用的宿舍;乙種職務宿舍則是指非以法官職務宿舍和執勤中心名義預算興建,供編制內人員借用的宿舍。單身宿舍也分為甲種和乙種,甲種單身宿舍是指甲種職務宿舍供單身人士使用,乙種單身宿舍則是指乙種職務宿舍供單身人士使用。根據要點的規定,司法機關不得以租賃房地的方式建置宿舍,但在特殊情形下,如果遵循預算編列程序並經司法院核准,則可以建置宿舍,並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2 條
相關函釋 1 則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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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