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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要點所稱宿舍,區分如下: (一)首長宿舍:指供司法院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及所屬各機關首長借用之宿舍。 (二)職務宿舍: 1.甲種職務宿舍:指以法官職務宿舍及執勤中心名義編列預算所興建供編制內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借用之宿舍。 2.乙種職務宿舍:指以法官職務宿舍及執勤中心名義編列預算所興建供編制內人員借用之宿舍。 (三)單身宿舍: 1.甲種單身宿舍:指甲種職務宿舍供單身使用。 2.乙種單身宿舍:指乙種職務宿舍供單身使用。 司法機關不得以租賃房地之方式建置宿舍。但特殊情形循預算編列程序經司法院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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