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及第三條規定,將破產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罰金數額,均提高為五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之罰鍰數額,提高為五倍。並定自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1.18
廢提高罰金罰鍰倍數及開始施行日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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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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