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罰金罰鍰倍數及開始施行日期令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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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及第三條規定,將破產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罰金數額,均提高為五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之罰鍰數額,提高為五倍。並定自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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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及第三條的規定,提高了破產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罰金數額為原來的五倍,並且從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另外,也提高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的罰鍰數額為原來的五倍。這些修正法規的目的是為了提高罰金的數額,以便更有效地懲罰相關罪行。 例子:根據破產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在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前,該條規定的罰金數額是1萬元。然而,根據修正後的標準,這個數額被提高到5萬元。所以,如果有人犯了跟破產有關的罪行,根據修正後的法規,可以處以高達5萬元的罰金。 另一個例子是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在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前,該條規定的罰鍰數額是100元。然而,根據修正後的標準,這個數額被提高到500元。所以,如果有未成年人犯了相關的犯罪行為,根據修正後的法規,可以處以最高達500元的罰鍰。
- 第一條前段及第三條條文
-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條文
- 罰金名詞
- 第八十四條條文
- 罰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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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