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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有效調處醫療爭議案件,提供醫病溝通管道,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執行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自治條例所稱醫療爭議,指在醫療過程中,病人與醫事人員或醫療機構間,因傷病、殘廢或死亡之醫療事故所生之糾紛。

醫療機構應提供病患或利害關係人醫療爭議之申訴管道。

對於與本市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發生之醫療爭議,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衛生局申請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