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應提供病患或利害關係人醫療爭議之申訴管道。
根據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第4條,醫療機構應提供病患或利害關係人醫療爭議的申訴管道。這意味著醫療機構應該建立相應的機制,讓病患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夠提出對於醫療爭議的申訴。這樣的申訴管道可以提供一個公正、透明和有效的方式,讓當事人能夠解決醫療爭議並獲得合理的解決方案。 參考資料: - 臺北市醫療爭議調處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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