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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參、卷證及文狀之點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卷證及文狀之點收

四、卷證及文狀附件應詳細點,如有不符,即向文書科收文股查詢;其屬收文時即有不符者,應請收文人員加註證明。

五、卷證及文狀點收無訛後,應製作科分文清單,分由各承辦人員簽收處理。

六、卷宗尚未到院所收文狀,應送交原審法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