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卷證及文狀附件應詳細核點,如有不符,即向文書科收文股查詢;其屬收文時即有不符者,應請收文人員加註證明。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四條涉及卷證及文狀附件的核點事項。根據該條規定,書記官應詳細核對卷證及文狀附件的內容,若發現不符之處,則應向文書科收文股進行查詢。若不符的情況是在收文時就發現的,則應要求收文人員在文狀上加註相應的證明。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卷證及文狀附件的準確性和一致性。書記官在審查案件時需要仔細核對相關文件,如發現有任何不符之處,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查詢解決。這樣可以避免因為文件錯誤或不一致而導致案件處理上的問題或錯誤。 該項規定的實際應用可以是在審查案件過程中,書記官發現收到的卷證或文狀附件與案件所要求的內容不一致時,應立即通知文書科收文股進行查詢。例如,如果收到的卷證所標示的日期與案件事實發生的時間不相符,或者附件文件的內容與案情描述不一致,書記官就應該按照這項規定進行操作,以確保資料的正確性和可靠性。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修正日期2022年5月1日,依照該院法院運作的相關規定及需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