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項簿冊、表單,得以電腦登錄或列印清單代之。清單應加具封面、封底,定期裝訂成冊。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各項簿冊、表單可以使用電腦登錄或列印清單代替。這些清單應該有封面和封底,並且定期裝訂成冊。 根據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範例可以是,法院使用電腦系統來登錄和管理各種簿冊和表單的紀錄,並且這些紀錄會定期裝訂成冊。這樣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並且方便管理和查閱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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