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查科應置下列簿冊、表單: (一)科分文清單:供登錄科收文及分辦簽收之用。 (二)各類訴訟事件編案簿:供編案股登錄各類新收訴訟事件、編訂進行字號及分送審查股簽收之用。 (三)各類訴訟事件辦案進行簿:供審查股登錄各類訴訟事件之收案日期、編案日期、進行字號、當事人、案由、卷證數量、初步審查進行狀況及審查結果之用。 (四)訴訟事件初步審查表、大法庭及其相關事件初步審查表:供審查股記載初步審查結果之用。 (五)發文送稿陳核決行清單:供文稿陳核、用印、發送之用。 (六)交付送達確認清單:供登錄書狀及裁判書交付送達之用。 (七)審畢上傳清單:供各類訴訟事件初步審查完竣,依合法或不合法分類登錄後,送交分案股簽收之用。 (八)送案清單:供分案股登錄各類待分事件進行字號、卷證數量及分案特別條件,於分案前陳送分案之庭長主持分案之用。 (九)分案送卷登記簿:供登錄訴訟事件之配受股別、事件字別、合計件數、抵補分情形,送請承辦法官簽收之用。 (十)分案清單:供登錄訴訟事件之配受股別、進行字號、卷證數量,送請承辦法官簽收之用。 (十一)審查科書記官未分案件表:供每月月初登錄審查科各股前月收結情形,據以統計存科未分件數之用。 (十二)歸檔陳核清單:供訴訟卷宗、簿冊歸檔之用。 (十三)其他院長核示應備之簿冊、表單。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2條規定了審查科應該置放的簿冊和表單,包括科分文清單、各類訴訟事件編案簿、各類訴訟事件辦案進行簿、訴訟事件初步審查表、大法庭及其相關事件初步審查表、發文送稿陳核決行清單、交付送達確認清單、審畢上傳清單、送案清單、分案送卷登記簿、分案清單、審查科書記官未分案件表、歸檔陳核清單和其他院長核示應備之簿冊、表單。 其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的規定,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這表明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應該確保當事人對卷宗內容有相應的了解。 另外,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這意味著在行政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當事人再次提起與已起訴事件相同的訴訟,法院應當以駁回的方式處理。 另外,根據檔案法第18條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當人民訴請政府機關提供特定檔案或政府資訊時,檔案或資訊應該由該政府機關保管存有。這意味著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確保被告將相關的檔案保管妥善。 以上資訊來自於所提供的文獻和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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