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卷證及文狀點收無訛後,應製作科分文清單,分由各承辦人員簽收處理。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在卷證及文狀點收無誤後,應製作科分文清單,分由各承辦人員簽收處理。根據這條規定,行政法院的書記官在收到卷證和文狀後,需要製作一份科分文清單,並由各承辦人員進行簽收和處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卷證和文狀的處理程序正確無誤。这里提到的參考資料是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的辦事注意事項,其中的第5條規定了這個相關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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