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卷證及文狀點收無訛後,應製作科分文清單,分由各承辦人員簽收處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