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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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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卷證及文狀點收無訛後,應製作科分文清單,分由各承辦人員簽收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在卷證及文狀點收無誤後,應製作科分文清單,分由各承辦人員簽收處理。根據這條規定,行政法院的書記官在收到卷證和文狀後,需要製作一份科分文清單,並由各承辦人員進行簽收和處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卷證和文狀的處理程序正確無誤。这里提到的參考資料是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的辦事注意事項,其中的第5條規定了這個相關的程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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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卷證及文狀點收無訛後,應製作科分文清單,分由各承辦人員簽收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