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六、卷宗尚未到院所收文狀,應送交原審法院辦理。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6條,如果卷宗尚未到院所收文狀,則應將其送交原審法院辦理。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關於這項參考資料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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