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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編案人員應依送卷公函及其卷證標目所載,詳細點卷宗及證物。證物如為原本者,應取出存放於本院證物袋,將名稱、數量及提出人記載於袋面,並註明於本院卷證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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