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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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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類訴訟事件編案簿,應逐件登錄收案日期、編案日期、進行字號、當事人、案由原審法院及其裁判字號。再審事件並應登錄原確定裁判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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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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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由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裁判名詞
  • 再審事件名詞
  • 確定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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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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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八、各類訴訟事件編案簿,應逐件登錄收案日期、編案日期、進行字號、當事人、案由、原審法院及其裁判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