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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訴訟事件應按原審法院或原確定裁判之件數,逐件編訂卷宗。當事人將數案併於一狀內提起者,應影印訴狀,另編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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