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訴訟事件應按原審法院或原確定裁判之件數,逐件編訂卷宗。當事人將數案併於一狀內提起者,應影印訴狀,另編卷宗。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9 條規定,訴訟事件應按照原審法院或原確定裁決的案件數量,逐件編訂卷宗。如果當事人將多個案件合併在同一份訴狀中提起,應該影印訴狀並另行編製卷宗。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每個案件都有專屬的卷宗,便於審查和處理。對於合併訴狀的情況,為了保持每個案件的獨立性和清晰性,需要將其分開成不同的卷宗。這樣能夠確保每個案件都獲得適當的審查和判斷。 例如,如果當事人在同一份訴狀中提起了兩個不同的行政訴訟案件,根據這個規定,書記官應該為每個案件編訂獨立的卷宗,並在相應的卷宗中存放相關文件和資料。這樣有助於保證每個案件都能夠受到專門的審查和處理,避免混淆和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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