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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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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訴訟事件附有抗告或聲請文狀(如聲請訴訟救助),或上訴(理由)狀內記載「聲請訴訟救助」之類者,應將抗告狀聲請狀抽出或影印上訴(理由)狀,另編抗字或聲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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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當訴訟事件附有抗告或聲請文狀(如聲請訴訟救助),或上訴(理由)狀內記載「聲請訴訟救助」之類時,應將抗告狀、聲請狀抽出或影印上訴(理由)狀,另編抗字或聲字卷。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0條,當訴訟事件附有抗告或聲請文狀時,應將抗告狀、聲請狀抽出或影印上訴(理由)狀,另編抗字或聲字卷作為文件管理的方式。 例如,如果在一個行政訴訟案件中,當事人提出了抗告或聲請訴訟救助的文件,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規定,書記官應將該抗告狀或聲請狀單獨抽出或影印,並編訂抗字或聲字卷作為該案件的一部分。這樣可以更便於對文件進行管理和查閱。

  • 抗告名詞
  • 聲請訴訟救助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狀名詞
  • 聲請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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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十、訴訟事件附有抗告或聲請文狀(如聲請訴訟救助),或上訴(理由)狀內記載「聲請訴訟救助」之類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