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訴訟事件附有抗告或聲請文狀(如聲請訴訟救助),或上訴(理由)狀內記載「聲請訴訟救助」之類者,應將抗告狀、聲請狀抽出或影印上訴(理由)狀,另編抗字或聲字卷。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當訴訟事件附有抗告或聲請文狀(如聲請訴訟救助),或上訴(理由)狀內記載「聲請訴訟救助」之類時,應將抗告狀、聲請狀抽出或影印上訴(理由)狀,另編抗字或聲字卷。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10條,當訴訟事件附有抗告或聲請文狀時,應將抗告狀、聲請狀抽出或影印上訴(理由)狀,另編抗字或聲字卷作為文件管理的方式。 例如,如果在一個行政訴訟案件中,當事人提出了抗告或聲請訴訟救助的文件,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規定,書記官應將該抗告狀或聲請狀單獨抽出或影印,並編訂抗字或聲字卷作為該案件的一部分。這樣可以更便於對文件進行管理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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