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壹、一般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壹、一般事項
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暨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除應依照獎章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辦理外,依本注意事項處理之。
二、各機關對於所屬人員符合請頒獎章要件者,應主動建議辦理,並依規定詳實審查。
三、人事人員、會計人員、統計人員及政風人員等請頒獎章,應循各該系統請頒之。
四、對已死亡人員追贈獎章,由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如該親屬因故無法代領,由請頒機關派員持送其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