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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 異動日期:104 年 12 月 1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壹、一般事項

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暨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除應依照獎章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辦理外,依本注意事項處理之。

二、各機關對於所屬人員符合請頒獎章要件者,應主動建議辦理,並依規定詳實審查。

三、人事人員、會計人員、統計人員及政風人員等請頒獎章,應循各該系統請頒之。

四、對已死亡人員追贈獎章,由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如該親屬因故無法代領,由請頒機關派員持送其親屬。

貳、請頒功績、楷模獎章

五、本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定「其他特殊功績」之情事,包含下列各款在內: (一)策劃或執行司法行政重大興革方案或政策,功績卓著者。 (二)辦理重大案件或繁劇工作,竭智盡力,終底於成,績效特優者。 (三)對於司法業務之改革與創新,提出具有重大價值之方案、計畫或報告,經採行績效彰著者。 (四)承辦重大案件,堅持立場,不屈不撓,毅然維護審判獨立,增進司法信譽者。

六、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款所定「其他優良事蹟」之情事,包含下列各款在內: (一)拒絕賄賂或請託關說,衡情足使懦立頑廉,堪為司法人員之表率者。 (二)連續三年辦案成績優異,且屬實心任事,清廉素著,均有具體事蹟者。 (三)終年勤謹奉公,恪盡職守,且能任勞任怨,不求聞達,其服務精神足為一般楷模者。 (四)在惡劣環境下,冒險從公,難能可貴,終能圓滿完成任務者。

七、各機關首長對於功績或特殊優良事蹟之認定,應本嚴寬適中之原則,隨時注意察舉,以貫徹獎掖人才之宗旨。

八、各機關請頒功績或楷模獎章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院長,由臺灣高等法院報請本院頒。其他機關首長及本院職員,由本院辦理核頒。 (二)前款以外人員,由其服務機關層報本院核頒。 (三)同一事由有數人合於請頒功績或楷模獎章時,各機關應併案一次請頒;請獎人員屬同一請頒機關者,由事件發生機關之共同主管機關或該事件之主管機關請頒。 各機關請頒前項獎章,應於事實確定後三十日內填具請頒功績或楷模獎章事實表(同獎章條例施行細則附表一)一式四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層報本院核頒。獲頒者,由本院送銓敘部登記。

參、請頒服務獎章

九、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請頒服務獎章之案件,由服務機關填具請頒服務獎章名冊(如附表)並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層報本院核定

十、公務人員於退休(職)、資遣、辭職後再任者,不得再請頒同等次之服務獎章。

十一、另予考績(成)、成績考之成績可作為請頒服務獎章之依據。

十二、轉任人員因服務機關年度考績(成)、成績考(以下簡稱考績)起算日期規定不同,致轉任年度無考績者,如於轉任年度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得視為成績優良併計請頒,並於請頒名冊備註欄敘明「○年○月○日自○機關(學校)調任現職」。

十三、請頒服務獎章名冊「服務年資起訖日期」欄,係自請獎人員任職之當年月起計算至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當年月為止。

十四、請頒服務獎章名冊「請獎期間服務成績」欄,應依以下受獎人適用之考法令所定等次或成績填列: (一)以良好表示者:法官職務評定辦法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二)以甲、乙等表示者:公務人員考績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廢止之中央銀行人員考核及工作獎金發給辦法、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等。 (三)以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表示者: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四)以分數(七十分以上)表示者: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五)以服務成績優良表示者:大專院校校長、教師或其他依規定不辦理考績之人員等。

十五、請獎年資中因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記大過之處分致未具考績或考績未達服務成績優良者,應於請頒服務獎章名冊內扣除無考績或考績未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度,並於「備註」欄敘明原因。

十六、請獎年資中如有法定原因以致未辦考績者,應於請頒服務獎章名冊「備註」欄敘明其原因,如「雇員升委任」等。

十七、對於符合請頒獎章人員,因故未於規定時間辦理請頒者,應於層報本院補頒時,將補頒原因於請頒服務獎章名冊「備註」欄予以說明。

肆、其他

十八、各機關人事單位對已獲頒獎章人員,應於個人資料中確實記載,以免因漏登或人事異動造成重複請頒或漏頒情事。

十九、各機關申請補發獎章或證書時,應敘明本院原核定日期文號。

二十、各機關請頒獎章如有不實,除追繳獎章外,有關人員依情節議處,並列入人事業務績效考辦理。如涉及刑責,應另案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二十一、依規定繳還或註銷獎章時,應將獎章(本章、小型獎章、章盒)及證書一併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