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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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請獎年資中因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致未具考績或考績未達服務成績優良者,應於請頒服務獎章名冊內扣除無考績或考績未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度,並於「備註」欄敘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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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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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職名詞
- 懲戒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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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