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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請頒服務獎章名冊「請獎期間服務成績」欄,應依以下受獎人適用之考法令所定等次或成績填列: (一)以良好表示者:法官職務評定辦法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二)以甲、乙等表示者:公務人員考績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廢止之中央銀行人員考核及工作獎金發給辦法、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等。 (三)以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表示者: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四)以分數(七十分以上)表示者: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五)以服務成績優良表示者:大專院校校長、教師或其他依規定不辦理考績之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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