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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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請頒服務獎章名冊「請獎期間服務成績」欄,應依以下受獎人適用之考核法令所定等次或成績填列: (一)以良好表示者:法官職務評定辦法、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二)以甲、乙等表示者:公務人員考績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廢止之中央銀行人員考核及工作獎金發給辦法、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等。 (三)以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表示者: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四)以分數(七十分以上)表示者: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五)以服務成績優良表示者:大專院校校長、教師或其他依規定不辦理考績之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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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的釋義,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14條的規定如下。 根據法規的內容,請頒服務獎章名冊中的「請獎期間服務成績」欄位應根據以下受獎人適用之考核法令所定等次或成績填列: 1. 良好表示者: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2. 甲、乙等表示者: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已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廢止的中央銀行人員考核及工作獎金發給辦法、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等。 3.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表示者: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4. 分數(七十分以上)表示者:根據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5. 服務成績優良表示者:校長、教師或其他依規定不辦理考績之人員等。 根據以上法規的規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14條,請頒服務獎章名冊中的「請獎期間服務成績」欄位,應根據相關法規所定的等次或成績填列。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法規
-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法規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法規
-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法規
- 廢止名詞
- 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成績考核暫行辦法法規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法規
-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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