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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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請獎年資中如有法定原因以致未辦考績者,應於請頒服務獎章名冊「備註」欄敘明其原因,如「雇員升委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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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16條,如果有請獎人因法定原因導致未辦理考績,應在請頒服務獎章名冊的「備註」欄中說明原因,例如「雇員升委任」等。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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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