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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請獎年資中如有法定原因以致未辦考績者,應於請頒服務獎章名冊「備註」欄敘明其原因,如「雇員升委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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