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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對於符合請頒獎章人員,因故未於規定時間辦理請頒者,應於層報本院補頒時,將補頒原因於請頒服務獎章名冊「備註」欄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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