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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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人事單位對已獲頒獎章人員,應於個人資料中確實記載,以免因漏登或人事異動造成重複請頒或漏頒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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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18條規定,各機關的人事單位對於已獲得獎章的人員,應該在個人資料中確實記載,以免因漏登或人事異動而導致重複請頒或漏頒的情況發生。這是為了確保獎章的頒發程序的正確性和有效性。例如,當某個人員已經獲得獎章後,如果該人員的個人資料中未正確記載這一信息,可能會導致該人員再次請頒同一個獎章,或者在人事異動時該人員的獎章被漏頒。因此,各機關的人事單位在處理獎章相關事務時,應該注意對已獲頒獎章人員的個人資料進行確實記載,以保證獎章的頒發的正確性和避免因資料錯誤而產生問題。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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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