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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各機關人事單位對已獲頒獎章人員,應於個人資料中確實記載,以免因漏登或人事異動造成重複請頒或漏頒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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